没有枪口抬高一寸,只有再补一枪!
“枪口抬高一寸”的故事至今广为流传:冷战期间,东西德之间的“柏林墙”即将倒塌前的一个傍晚,一东德士兵向企图偷越柏林墙的青年开枪致其死亡。 柏林墙被推倒后,青年家人起诉那名士兵。法庭上,律师辩护:执行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枪杀青年是士兵履行了职责,因此是没有罪错的。法官却阐述了另外一个价值观点:军人不执行上级命令有罪,但打不准无罪。当发现有人翻墙越境,你可以举枪瞄准射击,但却有把枪口抬高一寸的权利,这反映的是一个人的良心。这个世界上,除法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也许只有本号还在关注,山东一法院未入额前法官质疑本院入额遴选不公进而公开发文质疑的后续处理。不久前,工作组向其反馈了调查的“初步结论”,其中引用了《山东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帐号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由于从未曾见过这两个文件,当事人就申请查阅这两个文件,得到的答复是,这两个文件是本院政治部提供,可以让政治部直接向本人提供。
到政治处申请查阅,得到的答复是,给不给本人看需要请示工作组;再找工作组,答复是,经领导研究可以看;再问政治处,还是需要工作组。又等了数日,终于政治处答复可以看了。如此艰难才得以见到的文件,复印是指望不上了,当事人就带着笔记本去政治处看文件。谁知,政治处的那人提出,不能做笔记。当事人提出,不做笔记,怕看后记得内容不准确,是不是再请示一下工作组,可不可以做笔记?得到的回复是,我问不着!当事人问,不让我做笔记有具体规定吗?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当事人拿出笔记本摘抄文件时,对方竟然将文件一把抢走!据文章介绍,所谓的以上涉密文件,此前已经签发到了法院的各个部门。可如今再想查阅,竟然如此困难,而是是对影响到个人被处理结果的对象。(详见今天第三条转发的文章)
作为法律文件,未经公开发布,是不能作为处罚他人依据的!即使是企业管理职工的规章制度,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公示过且职工学习过,才能作为处理职工法院认可的依据!涉密文件的认定和查阅范围,也是有法律规范的。文中提到的《山东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帐号管理办法(试行)》这种公开传达的文件,怎么会是涉密文件呢?充其量只是内部规定而已。如果是涉密文件,又怎么会在法院各个部门公开传阅,又怎么能成处理他人的公开依据呢?
对这样两个本应该公开公示的文件,而且影响到涉事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文件,可以向调查组提供,也可以写在调查结果上,经过几番磨难般的争取,居然连摘抄都不行,甚至发生了同事之间动手抢文件的情形。调查组答复的可以“看”,通常理解,“看”应该包括记录,也说明不是什么涉密文件,而到了具体的经办人那里,“看”就成了只准用眼睛看,不能做笔记。这算不算变本加厉?
士兵枪杀翻墙青年的案例里,士兵难道不知道青年,只是为了追求自由而不至于被杀吗?仅仅是因为上峰的命令,就让一个追求自由的青年,失去了生命。根据法官的说理,士兵在执行命令的时候,是可以有选择的,关键是其有没有良知而已。前法官质疑遴选的公正与否,说小点是为了个人进步,说大了,是为了要求法官遴选的公正性,进而是司法事业的精英性,包括那个具体执行让其看文件的工作人员,难道就没有这点基本的常识吗?涉及到他自己,在他遇到感受不公的时候,是否也会希望获得公平公开,有人替他发声呢?
往期文章:律师违停律所“知会”交警贴罚单“当心追责”,给法律人丢人!
往期文章:车浩: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